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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好就业协议书

2014年06月10日 09:16  点击:[]

一、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意义

大学生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其它的一些书面约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其性质和相互关系一定要搞清楚,但是大多数毕业生对此认识比较模糊。

一般来说,协议书就是一份书面合同。但是,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并非等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除备注栏外,均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化就业协议书,仅能体现毕业生基本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意见及学校意见等三项内容。而所谓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是一个含义较为宽泛的概念,一切关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都是合同的内容。可见就业协议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就业协议书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万事大吉,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注明。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毕业生应注意报到后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险起见,可在签协议时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如发生纠纷也能及时向法院举证。

此外,法律对口头协议也同样予以保护,但口头协议在纠纷出现时较难举证。我国在民事经济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庭上,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举不出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约定最好能够采用书面形式,且尽量避免使用易引起歧义的条款。

在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模式下,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立尚需学校和就业管理部门的认可,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这种行政色彩只是体现于涉及就业政策的单位性质、就业行业和就业地域的审查,而对于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问题一概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自由约定。因此,完全可以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签约行为视为为民商事领域“私法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17条)

与平等自愿相反的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18条)但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现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相当一部分毕业生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意见,但因为怕得不到工作,而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个别人委婉地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抱着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的心理。

从法律角度看,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这样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哪些欺诈、威胁的证据的话,就只能认定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因此,签约应慎重,毕业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应该也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签好规范的就业协议书

1、如实填写毕业生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毕业生的姓名、专业、培养方式、学历、学制等项目必须同入学时招生录取资料相一致,否则将会发生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不一致,给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造成麻烦。应聘意见要如实向单位表达自己的求职意向。

2、详细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对用人单位一栏要注意:

1)详细填写单位名称,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2)单位隶属是做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弄清楚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很关键;

3)档案转寄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机要关系或所在人事代理部门、一般县属以下、私营、合资、外资等单位没有直接管理档案权,应明确相应的人事部门及人才代理机构转寄档案;

4)就业协议书生效的签章。就业协议书要求用人单位签章要齐全,对于地方用人单位一定要盖地、市级以上毕业生管理部门的就业专用章;省、部属单位要有主管部门或有用人自主权单位(地市级)的就业专用章;驻石家庄市中、省直单位、河北省国资委所所属单位除主管部门签章外还要具备“河北省中直单位、省直企业及其它单位接收函”;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除协议、接收函外还需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卡”,否则列不进建议就业计划。

3、学校审核鉴定。对于前面签好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应及时上交所在学院学工办进行初审,按期上报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对符合国家要求的就业协议书,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河北省人事厅审批,通过后就可以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了。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为维护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和学校声誉,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使用原则是: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式四份、对应一个编号、加盖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章,严禁伪造,复印无效。对于签订协议后想违约的毕业生,必须首先征得学校同意,并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按学校有关违约程序办理: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视同违约;转借协议书的毕业生,出现问题由原协议书持有人承担责任;伪造和上交非本人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学校将不予受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由该学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出现纠纷和违约如何妥善解决

出现协议纠纷应勇于依法解决,无论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应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当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如果毕业生无故违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赔偿由此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签订协议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做好:

1、充分利用“解约权”。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有一种权利叫“解约权”。但解约权必须进过约定才能形成。也就是说,在三方的就业协议中,可以约定某种情况出现或某种条件形成时此协议自行解除,各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要求考研可以这样做:

1)在洽谈时实事求是地告诉用人单位自己准备考研;

2)用人单位同意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如果本人考取研究生,本协议“自行解除”字样,并签字或盖章,避免以后对此约定发生争议;

3)当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发给你后,将复印件寄给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或出具相应函件,送交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2、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违约的话,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首先向已签约的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申请;

2)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3)符合国家政策有关规定;

4)持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函件和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工办、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工部同意后,方可解除原就业协议,给予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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