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正文

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5月27日 11:25  点击:[]

[校研〔201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5号)和《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从2014级研究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河北工程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奖励比例和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5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其余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获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奖励比例和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2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6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2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博士研究生依据入学总成绩排序确定;入学后第一学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推免生、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顺序,根据考生来源和入学总成绩在本学科(专业)的排序依次评定获奖等级,破格录取考生第一学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或专业实践成果、社会服务工作等作为主要依据,按各学院具体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排序,确定获奖等级。已获奖所用的成果材料,下一年度再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 考试作弊者;经查实有抄袭、造假等学术行为失范者;在提交的申请奖学金的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 过去一年有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4. 开题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在科研和专业实践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后果严重者。

5.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者。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以激励研究生的发展潜力和主观能动性为导向,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组织、评审工作,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将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实施细则报送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导师批准,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获得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在学院留存。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发放

第十八条 学制为2.5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学金实行暂停或终止发放:

1.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暂停发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发放或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2.中途退学的,不予发放其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并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奖励的评奖资格。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