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医学教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进一步深化医学教学改革,促进学科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对医学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及教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三条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改革方案,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2.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课程建设及学科发展提出指导意见;
3.指导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对教研项目、教学成果及教学名师进行评审与推荐;
4.研究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对教师培训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5.对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师培训提出指导意见;
6.监督检查日常教学工作,指导教风、学风、考风建设;
7.审议教学管理制度、质量评价体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8.审议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师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
9.完成其他重要教学事项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
第四条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会议;必要时邀请学生代表或教学医院相关人员参加。
2.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到会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3.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委员时,由各学院推荐具备条件人员报医学部审核后增补。
第五条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1.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热心医学教育事业,具有丰富的管理、教学或临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2.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苦干人;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事务。
3.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河北工程大学医学部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