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6〕3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校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1.资助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不含独立学院)和研究生中,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指河北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在校学生。
3.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⑷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⑸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简朴。
4.学生就读期间已享受国家有关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同类资助政策。
二、资助内容
1.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我校就读的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2.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
3.免学费和免住宿费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同校、同年级统一使用教科书实际购买金额执行。
4.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受资助时限,一般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扶贫对象退出后,仍可享受扶持政策至本学段学习结束。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资助申请和程序
1.学生申请。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每学年申请一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提交申请材料给所在学院(部)。 申请材料具体包括:《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一份、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学院(部)初审。经学院(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在《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该生符合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学工办主任签名(不盖章)后,由申请学生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3.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一步复核确定后,为受助学生开具《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卡》(见附件2),受助学生持资助卡到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资助。
4.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办理资助手续。按照冀教财〔2016〕35号文件规定,财务处为受助学生办理免学费、免住宿费资助手续,后勤管理处为受助学生办理免费提供教科书手续。
5.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处于9月底前,将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发至各学院(部),各学院(部)结合国家助学金评审,依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受助学生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6.汇总上报。学生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部按照冀教财〔2016〕35号文件规定于10月底前做好我校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汇总,及时上报河北省有关部门。
四、相关要求
1.各学院(部)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明确责任,专人负责,确保宣传不留死角,政策落实到位。
2.各学院(部)要在开学前后,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了解政策,获得资助。
3.“3+2”专科阶段学生的政策宣传和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落实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工作由相关联办中专学校负责,并将受助学生申请、审核及汇总材料于9月底前分别报送学生处、财务处。
4.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经费保障及使用,由财务处按照冀教财〔2016〕3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