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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7-05-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责权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硕士生导师岗位两类。凡符合岗位任职条件,按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遴选程序,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取得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教师,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三条 导师岗位实行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学业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学术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

第五条 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熟悉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条 导师按要求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选拔工作,把好入门关,挑选合格的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身体健康等实际状况,负责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风教育等入学教育。

第八条 导师应参与制(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科研方向、提出学习、实践和科研要求,妥善安排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等有关培养环节。

第九条 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应积极参加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案例库建设。

第十条 导师应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听取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协助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并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和专业实践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制定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写作等。应定期检查论文的进展情况,负责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申请等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导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尊重研究生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署名的权利。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严禁研究生剽窃、抄袭、伪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导师对研究生德育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在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科学伦理等方面应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仁爱之心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了解研究生的行知修养状况,给予学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五条 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生活,建议和推荐研究生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助研津贴,配合有关部门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协助有关机构做好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导师应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学校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导师应经常参加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应按要求参加定期培训,不断提升指导能力。新遴选的导师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不得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三章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 实行导师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工作态度、德才表现、指导研究生的质量和学风情况、学术水平、科研支撑条件(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

第十九条 考核类型分年度考核与综合考核。年度考核与学校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并轨,导师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相关岗位职责进行考核;综合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查导师三年来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除导师自我总结外,引入学生评价与学院意见。学生评价主要由学生就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精力投入、指导力度及其效果、教学情况、治学态度、师德师风等方面给予评价。学院意见由学院根据导师总结、学生评价等给予客观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研究生培养规律,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导师继续上岗及招生数额优先倾斜、优秀导师评选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上岗资格,其正在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另行安排导师。以后如需上岗须依据导师岗位任职条件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中,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违反学术道德,因有悖师德、责任心缺失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导师,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违纪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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