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校创新基金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与时间认定按批文或协议,项目经费认定按实际到款金额。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请立项、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管理、转化推广、档案入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四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评审推荐,特殊或重大项目申报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者须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并编写项目预算,经所在学院(部)审查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六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经费划分比例、考核指标等。
第七条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对外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在签订任务书或合同时,学院(部)应对内容条款进行逐条审定,科研处进行形式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特殊情况的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八条纵向项目批准立项后,或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第一期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由学院(部)和科研处两级审核确认。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或合同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中期进展报告和科技报告等各类材料,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项目的检查。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部)要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分工与合作。
㈠科研处负责到账经费通知、预算调整审核、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㈡财务处负责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按照有关办法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核。
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助科研仪器设备、批量物品的采购,做好科研设备的管理和产权登记。
㈣学院(部)指导、监督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和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要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需要变更、延期或中止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与委托方协商,经批准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凡是无故变更、延期或中止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验收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部)初审和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验收、鉴定或由委托方开具项目结题证明等手续。科研处可代表学校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委托,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第十四条无故不按期结题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剩余经费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因故被撤销,学校取消对该项目的认定并追回学校给予的资助和奖励,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产生成果的产权归属学校,按有关规定标注项目来源及项目编号。产权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完整的结题资料报送科研处登记和存档。
第十七条学校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推广价值的成果进行跟踪管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成果转化项目、校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