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毕业实习学生的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严肃组织纪律,保证实习质量,根据《河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实习医院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请销假制度:
1、实习期间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履行手续,经有关教师签字和部门盖章后,请假方可执行。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时间1天以内者,由实习指导教师审批,并在请假审批单上签字;请假3天以内(含3天),需由辅导员、科室主任和实习医院科教处批准;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需经临床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连续请假时间7天以上14天以内(含14天)须经临床医学院院长和学生处批准;14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请假审批单均需报实习医院科教处和临床医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3、请假结束返回医院后,必须及时到申请部门销假。
4、请病假需持有所在实习医院的诊断证明,急诊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事假应当征得家长同意。
5、实习期间参加工作应聘,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天;实习期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请假需持招聘会信息、面试通知、考研报名信息表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程序同前)。
6、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按旷课处理;请假到期未归,或续假未经批准及假满后不销假的,其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实习期间无寒暑假,法定假日按实习医院安排执行。
7、在实习期间学生缺勤超过该科规定实习时间1/3者,应补足实习时间方能参加毕业考核;缺勤超过实习周期1/3者,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后,参加下届学生实习。
河北工程大学临床医学院
201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