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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临床内发[2017]11号
时间:2017-11-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临床教学水平,保证应用型医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 〔2008〕45号)和《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2016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

第一条临床教学基地包括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四种类型。

第二条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三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齐全,其中内、外、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4.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5.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6.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四条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我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五条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临床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具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医德医风良好与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示教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4.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须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六条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我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七条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置齐全,并有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须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是我校组织医学生进行临床实践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不可缺少的教学基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具有能胜任带教与指导学生实践的师资队伍;有用于讲课、示教与讨论的教学用房及多媒体等教学设备。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职责

第九条附属医院是我校临床教学基地的核心,必须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教学医院主要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实习医院主要承担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部分临床见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等任务。

第十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认真落实医学部在教学上的统一安排,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接受临床教学任务或擅自调整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临床教学基地应把临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一名院领导分管教学工作,定期研究教学工作,听取教学情况汇报,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应从每年业务总收入中列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临床教学,改善教学设施、添置教学设备、奖励教学人员,切实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临床教学基地在组织实施临床教学和实践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病人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病人配合临床教学和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临床教学基地应在临床教学和实践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和职业素质教育。

第三章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每年按有关标准给予临床教学基地实习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临床教学基地应建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教学管理人员,设立临床教研室;健全临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临床教学各环节管理。

第十七条临床教学基地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制定临床教学、见习、实习的实施计划;确保在临床环境中安排临床课程;建立健全医学生临床技能培训规程;加强实习生出入科考核,特别要注重内、外、妇、儿科考核;建立并落实教学查房制度。医学部应定期检查教学基地临床教学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临床教学基地应加强对临床带教教师的管理;临床带教教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认真指导医学生临床学习与实践;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教学必需的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临床教学基地应把临床教学带教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医学部每年对临床带教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评一次,作为评聘高校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对考评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医学部应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指导和考核,每五年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一次评估,对合格者予以奖励,对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甚至取消称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工程大学临床医学院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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